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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办理毕业生到省内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通知

来源:党委学生工作部        作者:        时间:2022-08-17        点击:

广大毕业生: 

    根据《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到省内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教规范〔2022〕3 号文件要求,高校毕业生到省内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且服务满 3 年及以上(从实际入岗之日算起),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按照规定给予相应补偿。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学费补偿金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现将我校办理情况通知如下。

一、办理对象

2018年及以后年度应届毕业的全日制高职学生,毕业次年就业视为非应届毕业生就业。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已享受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不得重复申请。

二、补偿金额

最高限额为每生8000元/学年,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学费低于最高限额的,按照实际缴纳学费补偿。实际缴纳学费高于最高限额的,按规定的最高限额补偿。以上学费不含住宿费及其他杂费。

三、申报时间

符合补偿条件的毕业生,自毕业当年算起,毕业后的第三年正常申报,毕业后的第四年可以补报,逾期不再受理。

四、办理流程

(一)校内办理流程

1.符合补偿条件的毕业生在毕业离校时填写并向所在学院递交陕西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申请表》简称《申请表》)一式 2 份和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陕西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确认就业关系成立的文书(就业协议、劳动合同、聘用录用文件等)

2.各学院收集《申请表》,由专人统一到各职能部门办理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手续。

3.各学院将《申请表》和确认就业关系成立的文书材料装袋后,返还毕业生。

(二)单位、县级办理流程

1.高校毕业生在基层单位连续服务满3年后,按原招录招聘渠道,依次向就业单位,县级人社部门或就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招录招聘实施单位递交毕业时经高校审核通过的《申请表》,就业单位,县级人社部门或就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招录招聘实施单位对毕业生基层单位服务情况进行审核认定。每年9月底前,由毕业生本人将相关材料递交至就业所在地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2.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对毕业生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认定后,每年10月底前将相关材料报市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同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三)省市办理流程

1.市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汇总材料后报省学生资助事务中心,同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2.省学生资助事务中心汇总各地上报的材料后,向省财政厅提出毕业生到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申请及补偿金额明细,省财政厅审核后于 11 月底前将补偿经费下达市县。

3.县级财政部门收到经费后,在 15 个工作日内,将补偿经费兑付到毕业生个人。毕业生在校期间获得助学贷款的,由个人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计划书,自行向银行还款,所补偿的学费应优先用于偿还助学贷款及本息。

五、其他

1.符合补偿条件的毕业生先联系原辅导员办理校内流程,也可联系各二级学院指定业务联系人办理(附件1)。扩招学生联系高职扩招综合管理部办理。

2.18届和19届毕业生,先查阅专业归类明细(附件2、3),找到对应办理业务的现二级学院名称后再联系原辅导员或学院联系人,校内流程集中办理时间为8月29日-9月11日(工作日)。

3.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名单及基层单位范围,《申请表》及其他具体细节,详见附件4。


附件:1. 各学院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2. 2015年各专业归类明细

          3. 2016年各专业归类明细

          4. 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陕西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到省内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

          位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教规

          范〔2022〕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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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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