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2012年12月24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定性阶段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使我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促进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多出优秀成果、多出优秀人才,总结多年管理工作经验,结合新情况新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社科基金项目管理,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中共陕西省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遵循社科研究规律,牢固树立精品意识,紧密结合时代特征和陕西实际,着力加强基础理论和应用对策研究,着力提高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理论创新水平和服务社会的能力,努力为推动科学发展、建设西部强省提供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 省社科基金项目面向全省,公平竞争,择优立项。
第四条 在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下称省社科规划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下称省社科规划办)全面负责省社科基金项目的管理。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机构,受省社科规划办的委托,具体负责管理本单位的省社科基金项目。各级管理机构要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省社科基金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和选题
第五条 省社科基金项目研究课题的选题,主要以发布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五年规划要点和年度课题指南的方式进行。规划要点发布时间在规划起始年的第二季度;年度课题指南发布时间在当年的第一季度。规划要点和年度课题指南的制定,由省社科规划办面向全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实际工作部门征集研究课题,在广泛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和建议基础上,经省社科规划办汇总整理完善,报省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审定。
第六条 省社科基金项目的选题,要密切结合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依据、总布局、总任务,重视基础理论研究,突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宏观性、前瞻性、战略性和综合性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加强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和跨学科综合研究,注重具有重大价值历史文化遗产的抢救和整理工作。
第七条 省社科基金项目设立年度项目、重点项目、重大项目、委托项目、后期资助项目、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出版项目。年度和重点项目主要资助专题性应用研究和基础研究。重大项目主要资助关系我省推动科学发展建设西部强省全局和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的重大应用研究和基础研究。委托项目主要资助关系陕西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和谐稳定、民生建设等方面急需解决问题的研究。后期资助项目主要资助哲学社会科学基础研究领域基本完成且尚未出版的优秀科研成果。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出版项目主要资助出版代表陕西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最高水平的成果。
第八条 省级社科基金项目成果形式一般为研究报告、系列论文和专著三类。研究报告和论文完成时间一般为1-2年,专著一般为2-3年。研究起始时间以立项通知书下达时日为准。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评审
第九条 申请省社科基金项目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陕西工作、具有副高或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理论工作者及实际工作者均可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不具备职称资格者须有两名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书面推荐,方可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
2.一个项目课题组只能确定一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必须是项目的申报者、组织者和指导者,并承担课题研究的实质性任务;
3.申请人当年只能申报一个项目,且不能作为另一项目课题组成员参加申报。非项目负责人的课题组成员在同一年度参与申报的项目不能超过两项。在研的国家和省级社科基金项目负责人不能申报项目。
第十条 申报人可同时申报国家和省社科基金项目,但不能同时立项,只能择取其一立项,年度计划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申请人可向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索取(或从陕西思想政治工作网下载)《陕西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申报书》及有关材料,并根据课题指南和申报书的要求认真填写,按规定时间送交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
第十二条 项目申请人所在单位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对《申报书》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在审查合格的《申报书》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在申报期内一并报送省社科规划办。省社科规划办不受理个人申报。
第十三条 省社科规划办向申报者收取一定的数据录入费。
第十四条 省社科基金项目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评审专家从省社科规划办设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按学科划分学科评审组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学科评审专家对申报材料的选题价值、课题设计论证、课题组构成、已有研究成果、科研基础条件以及经费预算等方面内容作全面评判,在充分比较的基础上,按照统一量化标准作出综合评价,择优入选立项。
学科评审专家对申报材料的评议意见有保密责任,对申报材料量化评价的高低有解释、说明的责任。
第十六条 省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对拟立项项目及资助金额行使最终审批权。批准立项的,由省社科规划办向项目负责人发出《陕西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立项通知书》。立项时间以立项通知书上标明日期为准。
第十七条 为保证评审的公正性,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在评审阶段不得以任何理由查询或透露课题论证的相关背景材料。所有申报年度项目人员一律不得参与本年度项目评审工作。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省社科基金项目的资助经费由省财政专项拨款。项目资助经费专款专用,接受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及省社科规划办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项目资助经费实行立项时一次或二次拨付,超支不补。一次拨付的,省社科规划办在收到项目负责人立项回执后全额拨付;二次拨付的,省社科规划办在收到项目负责人立项回执后拨付资助总额的50%,剩余50%待成果鉴定结项后拨付。
第二十条 项目资助经费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等。
2.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3.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国内调研活动所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它费用,其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等活动而召开小型会议的费用。会议费的开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的规模、数量、会期和开支标准。
5.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购置或租赁使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费支出,因项目研究确需购置的,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办理。
6.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咨询费不得支付给课题组成员及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专家咨询费支出总额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15%。
7.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在校研究生和其它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的支出总额不得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10%。
8.印刷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项目研究成果的打印、印刷费。
9.管理费: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可根据情况收取适当的管理费,但不得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3%。
第二十一条 对于省社科基金项目,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必须给予1︰1的配套资金予以支持。
第二十二条 成果鉴定费包括鉴定专家劳务费、鉴定材料邮寄费等。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九条分级鉴定办法,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委托项目最终成果的鉴定专家劳务费由省社科规划办核定拨付;年度项目、后期资助项目的成果鉴定费从项目资助经费中支出。每位鉴定专家的劳务费根据最终成果形式和字数而定。
第二十三条 项目研究成果通过验收后,其资助经费结余(包括预留经费)可用于项目研究成果的出版补助。其余部分由项目负责人继续用于开展其他社会科学研究工作。
第五章 项目中期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为促进项目研究正常进行,按时间高质量完成研究任务,各级管理部门要各负其责,共同做好项目中期管理,项目负责人要认真履行课题研究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省社科基金项目实行中期检查,每年年底前项目负责人应将研究进展、取得的中间成果、存在的问题以及经费使用等情况向省社科规划办如实汇报。认真填写《陕西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期检查表》,由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并复印存档,原件报省社科规划办。
第二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改变省社科基金项目的研究方向和计划,不得随意拖延结项期限。项目研究过程中,确有需要作课题组成员、项目管理单位、项目名称、成果形式、研究内容、延期完成等变更的,项目负责人须填写《陕西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表》,由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核实并签署意见,报省社科规划办审批。若不提出申请而擅自改变以上内容,或无故拖延规定期限一年以上,省社科规划办不接受结项申请,并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书面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拨款以及撤销项目等处理措施。
第二十七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省社科规划办撤销项目:
1.项目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2.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3.申请结项的成果与批准立项的课题研究设计明显不符;
4.申请结项的成果首次鉴定时为不合格,经修改后二次鉴定仍不合格;
5.伪造鉴定专家意见。
被撤销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新的省社科基金和国家社科基金项目。
第六章 成果鉴定和结项
第二十八条 为科学地评估省社科基金项目研究成果的质量,项目最终成果须进行鉴定,通过鉴定后予以验收结项。
第二十九条 省社科基金项目最终成果的鉴定一般应采用会议和通讯的方式进行,会议鉴定和通讯鉴定均实行双向匿名和回避制度。省社科规划办负责组织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委托项目最终成果的会议鉴定。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受省社科规划办委托,负责组织年度项目和后期资助项目最终成果的通讯鉴定。
任何单位不得委托项目负责人自行选择鉴定专家和组织鉴定,确无力承担鉴定组织工作的科研管理单位,可申请省社科规划办组织鉴定。
第三十条 通讯鉴定专家的选定:
1.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思想作风正派、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本省专家,实证性研究报告可聘请1位省内实际工作部门厅局级以上职务的同志参加鉴定;
2.每个项目的通讯鉴定专家须选定3人;
3.课题组成员和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专家不能担任本项目的鉴定专家。
课题组不能参与选择本项目的鉴定专家,也不能参与鉴定的具体事务。鉴定组织者须对鉴定专家的人选、鉴定过程中的具体内容严格保密。
第三十一条 通讯鉴定程序:
1.项目研究工作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可向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索取并填写《陕西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结项申请书》,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核合格后,连同3套最终成果(必须隐去项目负责人姓名和工作单位)报送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
2.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作为鉴定组织者,要对《结项申请书》和最终成果进行审查,最终成果须符合批准的设计内容和形式,审查合格后,将最终成果和《陕西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成果鉴定表》寄送鉴定专家进行通讯鉴定;
3.负责通讯鉴定的专家在认真通读最终成果的基础上,在《成果鉴定表》上写出文字评语,提出成果等级建议,依照评估指标体系设定的指标量化计分;
4.鉴定专家将《成果鉴定表》和项目成果等材料及时返回鉴定组织者;
5.鉴定组织者汇总鉴定意见,计算分值,确定成果等级,并根据3名鉴定专家的意见确定是否通过鉴定,成果评为65分以上者为通过,65分以下者为未通过。
6.鉴定组织者根据专家鉴定意见对成果进行严格审核,并填写《陕西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结项审核表》,连同《结项申请书》、3名专家的《成果鉴定表》、经审批的《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表》、成果简介1份、最终成果一套以及公开发表的论文,一并报送省社科规划办,成果简介和最终成果需同时报送电子版。
结项材料可装订成册,顺序为:《结项申请书》、3名专家的《成果鉴定表》、《结项审核表》,经审批的《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表》,成果简介,最终成果,公开发表的论文。
最终成果如不方便装订,可附后。
第三十二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最终成果,经省社科规划办审核通过,给项目负责人发放《陕西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结项证书》:
1.最终成果经专家鉴定通过;
2.项目负责人必须以第一作者名义在公开刊物上发表2篇或2篇以上与课题内容相关的论文,其中至少1篇在核心期刊上发表;
3.没有知识产权纠纷。
《结项证书》原件由项目负责人留存,复印件由其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存档,课题组成员如需要可复印。
第三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免于鉴定:
1.最终成果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奖励;
2.最终成果提出的理论观点、对策建议等得到省部级领导批示,或被厅局级以上党政部门采纳;
3.最终成果(或阶段成果)被陕西社会科学研究《成果要报》采用;
4.以陕西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名义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或《求是》杂志上刊登与课题内容相关的理论文章。
申请免于鉴定的项目仍需填写《结项申请书》,办理结项手续。
第三十四条 项目成果发表、出版时必须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1.最终成果形式为论文和研究报告的(包括阶段成果),公开发表时必须在该文下注“本文系陕西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研究成果,项目编号:××××××”字样;
2.最终成果形式为专著类的,排版时必须在封面后另加单独一页,在显著位置印上“陕西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字样,并在后记中详细写明“本书为作者××××年承担的陕西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研究成果,立项号为×××、结项号为×××”等相关内容,两者缺一不可。
第七章 成果宣传与推广
第三十五条 省社科规划办、各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各课题组,应采取各种积极措施,加强对省社科基金项目研究成果的宣传推广,促进成果有效转化,充分发挥其为党和政府决策服务的作用。
第三十六条 对具有重要应用价值和实践指导意义的最终研究成果或阶段成果,省社科规划办将以《成果要报》等形式及时摘报省委、省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向社会广泛宣传推广项目研究成果。
第三十七条 已经结项的省级社科基金项目,省社科规划办将择优汇辑出版《陕西省社科基金项目成果选介汇编》。
第三十八条 对外公布省社科基金项目成果,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制度及规定。
第八章 奖励与惩戒
第三十九条 实施二级管理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考评与表彰,不断提高二级管理单位的管理水平和履行科研管理职责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四十条 对于认真完成课题研究任务且研究成果质量优秀或研究成果被陕西社会科学研究《成果要报》采用的项目负责人,省社科规划办将予以通报表扬,并在以后项目申报时,同等条件下优先立项。
第四十一条 对于不积极完成课题研究任务,久拖不结的项目,省社科规划办将予以终止或作撤项处理。
第四十二条 建立专家信誉档案库。对于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公正评审和鉴定的专家,省社科规划办记入信誉良好专家档案,并予以表彰;对于在评审和鉴定工作中不负责任、徇私不公的专家,不再聘用。信誉记录作为省社科规划办在资助立项、项目管理等方面的重要参考。
第四十三条 对于管理认真、规范,承担的省社科基金项目按期结项率和成果优秀率高,研究成果被陕西社会科学研究《成果要报》采用量大的单位,省社科规划办给予通报表扬,并在下一年度立项时适当予以倾斜。
第四十四条 对于因管理松懈,承担的省社科基金项目结项率和成果优秀率低、研究成果被陕西社会科学研究《成果要报》采用量极少的单位,不得评为全省社科基金项目管理先进单位。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省社科规划办。以往其他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