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教育厅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陕西省教育厅科学研究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科学规范管理,保障项目顺利实施,提升项目研究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设立旨在强化有组织科研,引导陕西高校在职科研人员坚持“四个面向”,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开展科学研究。突出“育苗”功能,培育中青年科技人才,支持科研平台建设,提升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第三条 本计划设5类项目:一般专项项目、重点项目、服务地方专项项目、青年创新团队项目和基础研究专项项目。
第四条 立项坚持“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采取“个人申请,学校推荐,专家评审,择优支持”的立项程序。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陕西省教育厅(以下简称“省教育厅”)是项目的组织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年度项目计划工作方案;
(二)组织项目的申报、受理、评审、计划下达和结题(验收)工作;
(三)开展项目管理系统信息化建设;
(四)检查指导项目承担高校的管理工作;
(五)协调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问题。
第六条 高等学校是管理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项目申报工作,审查后择优推荐;
(二)组织签订项目《责任书》或《合同书》;
(三)组织项目实施,为项目研究提供服务保障;
(四)监督、管理项目实施过程,按要求编报执行情况,确保研究任务全面完成;
(五)做好成果登记与转化、资料归档等工作。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执行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是:
(一)严格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学术诚信和科技安全等有关要求;
(二)如实填写各类信息并提供支撑材料;
(三)项目获批后按要求签订《责任书》或《合同书》;
(四)在研究中自主决定并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
(五)按照勤俭节约原则,合理合法合规使用经费;
(六)根据项目需要,自主调整研究团队成员,报项目承担高校备案;
(七)认真开展科学研究与技术攻关工作,按期完成研究任务;
(八)按要求报送项目执行情况,项目完成后按时申请结题(验收),相关成果无知识产权等方面争议。
第三章 资助范围与条件
第八条 项目资助范围:
(一)具有重要科学研究意义,服务国家重大目标和战略需求的基础性研究,特别是具有原创性、探索性和创新性的基础研究项目;
(二)针对国家重大战略和陕西经济社会发展,围绕重点、难点和急需解决的科学技术问题开展的应用性研究,特别是能够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价值的应用研究项目;
(三)具有产业化前景的高新技术研究,特别是对陕西产业技术升级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带动性强、覆盖面广、关联度高的核心技术及其配套集成技术的开发研究项目;
(四)围绕当代中国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发展规律,推进理论创新,支撑科学决策,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第九条 项目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研究内容符合资助范围,申请手续齐全,申报材料真实、规范、完备;
(二)申请者是实际项目负责人,具备完成项目研究的基础和条件;
(三)学术思想新颖,立论依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创新点突出,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先进可行;
(四)团队稳定,人员结构合理,一般不超过9人;
(五)项目计划进度安排合理,一般在2年内完成。
第十条 一般专项项目旨在培养优秀青年科研人员,主要资助青年科研人员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超过35周岁。
第十一条 重点项目旨在支持平台建设和服务重大决策,主要资助依托重点科研平台申报和服务党政机关决策的项目。包括重点研究基地项目、重点实验室项目、新型智库项目、协同创新中心项目、工程研究中心项目等平台项目和党政机关委托项目等类别。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项目研究方向须与依托平台研究方向一致。
第十二条 服务地方专项项目旨在推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主要资助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申请此类项目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须切合陕西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具有应用前景;
(二)已经过小试,并经生产企业试用证明技术先进、可行,或通过省级以上专业机构的检测认定;
(三)已和省内相关企业签订实质性合作协议。
第十三条 青年创新团队项目旨在支持有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青年创新团队建设,主要资助陕西高校青年创新团队成员申报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项目研究方向须与所在团队研究方向一致。
第十四条 基础研究专项项目旨在支持陕西省基础科学研究院建设,重点资助面向世界科技前沿和国家重大需求,瞄准前沿科学问题开展的基础研究类项目。申请此类项目须具备的具体条件由陕西省基础科学研究院自主确定。
第十五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资助:
(一)学校已培育过的具有较好研究基础的申请项目;
(二)高质量完成省教育厅项目的科研人员及其所在高校;
(三)科研基础较薄弱高校的申请项目。
第十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申请项目:
(一)在读博士、硕士研究生(不含在职);
(二)离、退休人员;
(三)申请单位的兼职人员;
(四)省教育厅各类在研项目的负责人及主要成员。
第十七条 申请者作为负责人同一年度只能申请1项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八条 省教育厅每年集中受理一次项目申请。项目申请由申请者提出,学校审核后择优申报。
第十九条 申请者按规定和项目资助额度编写提纲、申请书,完成可行性论证报告,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 承担高校加强申报工作组织管理,审查同意后按要求报送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省教育厅集中受理并审核项目申报材料。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不合格:
(一)不符合“资助范围与条件”要求;
(二)申请者不具备规定的申请资格;
(三)申请者存在学术不端等行为;
(四)申报材料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要求。
第二十二条 省教育厅建立项目评审专家库并对入库专家实行动态管理。评审工作根据当年项目申请情况,按学科领域从专家库中遴选同行专家组成评审组。评审工作应坚持认真负责的科学态度,实事求是评价项目科学性、创新性、实用性和可行性,提出立项建议。
第二十三条 项目评审坚持回避原则,聘请项目申请无关人员参与评审工作。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履行保密职责,不得外传、复制或摘录项目评审过程、专家意见及项目内容。
第二十四条 综合立项建议,经厅务会审定,省教育厅确定年度科学研究项目计划并下达高校。
第二十五条 省教育厅指导陕西省基础科学研究院开展基础研究专项项目的申报、评审和管理工作。项目计划报省教育厅,由省教育厅下达高校。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高校组织负责人签订《责任书》或《合同书》,作为项目确认和结题(验收)依据。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经费主要包括财政经费和自筹经费。财政经费下达采用项目资金、综合奖补方式。综合奖补按有关分配因素测算后整体下达各高校,部属高校、部分省属高校(含民办)从“部属高校‘双一流’建设发展专项资金”“学校建设发展专项资金”和“民办高校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等经费中统筹支持。其他院校按照财政事权支出责任划分,在各自经费中自行统筹予以支持,保障项目资金及时到位。
第二十八条 项目经费实行包干制,不再编制经费预算,不设置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比例限制。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由项目承担高校根据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和财政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五章 实施与过程管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行负责人负责制。负责人不能开展后续研究的,应当及时安排人选接替,经所在高校同意,报省教育厅科技处审批;如无合适人选,及时办理项目终止手续。负责人无法履行相关手续的,承担高校代为办理。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项目:
(一)违反意识形态有关要求;
(二)违背科学规律,违反学术道德;
(三)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研究工作;
(四)经费未用于项目研究相关工作;
(五)项目承担高校未按批准金额落实项目经费;
(六)项目承担高校组织不力、管理不善。
第三十一条 承担高校指导项目负责人严格执行《责任书》或《合同书》规定。执行不力、违反相关规定的,将视情对高校及负责人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缩减高校立项指标,取消负责人3年内申报资格。
第三十二条 撤销的项目,承担高校负责追回已拨付经费。撤销项目的负责人5年内不得申报省教育厅各类科研项目。撤项情况严重的承担高校,省教育厅将予追责。
第六章 结题与验收
第三十三条 省教育厅组织项目结题(验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原则,结合项目特点,分类客观科学评估。
第三十四条 一般专项项目采取网上申请方式,集中办理结题。经专业人员审核,达到结题要求的,颁发《陕西省教育厅专项项目结题证书》。
第三十五条 重点项目、服务地方专项项目和青年创新团队项目采取专家会议评审方式验收。
负责人按规定填写《验收申请书》并提供验收材料,由承担高校审核签署意见后,报省教育厅科技处审批,符合要求的,组织验收。验收通过,颁发《陕西省教育厅科研项目验收证书》。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的项目,整改后1年内重新提出验收申请,验收通过后颁发验收证书。仍未通过的,终止项目。
第三十六条 公开发表的项目研究成果,按规定进行标注。以“陕西省教育厅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名义发表阶段性成果或最终成果,不得同时标注多家项目资助字样。标注格式为:
中文:陕西省教育厅科学研究计划项目资助(项目编号:×××××)
英文:Scientific Research Program Funded by Education Department of Shaanxi Provincial Government (Program No.×××××)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省教育厅2010年发布的《陕西省教育厅科研计划项目管理办法》(陕教技〔2010〕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