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财经管理工作,科学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资金的安全和完整,使学校财经工作决策更加科学、民主,管理更加规范、高效。根据有关财经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财经工作委员会是学校专门成立的财经事务论证、审议机构,主要宗旨是贯彻国家财经法律、法规,为学校党委和行政决策提供财经工作建议和意见。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财经工作委员会委员人数为9—11名,由学校领导、校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教工代表组成。财经委员会成员由校长办公室讨论后,报党委会审定。委员因工作变动等需要个别调整时,由财经工作委员会主任提名,报党委会批准。
财经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由主管财务校长担任。委员任期一般为三年,教工代表采用轮值制。
财经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计划财务处,负责委员会的日常组织及有关事务性工作。
第三章 职责范围
第三条 财经工作委员会要从学校全局利益出发,对学校的经济状况、财经政策及财务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论证和审议,并提出不断改进财经工作、加强财务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具体职责如下:
1、按照国家有关财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审议学校有关财经管理的规章、制度。
2、研究学校办学经费的筹措、运用、管理等重要问题,审议学校的年度预算、决算。
3、研究、协调学校内部各方面的经济关系,审议学校的财经政策、分配方案。
4、研究学校财产、物资管理中的问题,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效益。
5、研究制定学校内部收费政策,审议校内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加强收费管理。
6、论证和审议校内财会机构的设立、合并、撤销。
7、审议和评价学校专项经费预算、使用效能。
8、审议和评价学校经费的年度预算、决算以及财经政策、分配方案的执行效果。
9,审议国有资产产权评估、登记、界定等方面的规定和管理办法。
10、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财经工作任务。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四条 每年在适当时间由财经委员会办公室召集,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校内预算审议会,审查各单位预算方案。
第五条 每年在适当时间由财经委员会办公室召集,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校内决算评审会,审查各单位决算执行情况。
第六条 动用学校预留经费预算超过5万元以上的项目,由财经委员会办公室召集,委员会主任主持开会进行审议。
第七条 资金动用在100万元以上且未列入当年预算的事项,由财经委员会办公室召集,委员会主任主持开会进行审议。
第八条 三名以上委员会联名提议的议案,可报委员会主任召集开会审议。
第九条 委员会主任认为需开会研究的议题,可召集开会审议。
第十条 财经工作委员会议一般由委员会主任主持,也可以由委员会主任委托委员会副主任主持。会议主持人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需要确定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 财经工作委员会每次开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议案应由到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通过。
第十二条 会议应有专人记录,并形成书面意见,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作为决策的参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条例由财经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